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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科技工作者开展交流与合作,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建立联合创新生态环境,实现先进技术和科技资源共享,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结合依托单位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实际需求,特设立“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以下简称“课题”),为规范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围绕对公路交通行业发展具有前瞻性、基础性和迫切性的共性技术问题,重点资助对行业和依托单位技术发展意义重大、创新性显著或具有明显产业化前景的课题。

第三条 中心根据国家、行业及依托单位的发展需求、相关领域科学发展趋势,不定期公布《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资助课题的研究内容作出要求,课题资助经费和研究期限按课题需求设定。

第二章  课题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应为国内外从事山区公路技术研究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资助。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实施课题研究的能力和必要的时间保证,课题负责人所在承担单位应具有从事课题研究所必需的试验条件、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同一个年度内只能向中心申请1项课题,且在中心获得资助的课题未结题前不得再申请新的课题。同一课题负责人在本中心承担课题累计不得超过3项。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课题申请书,签署信用承诺,加盖所在承担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公章后方可向中心提交课题申请。课题负责人及所在承担单位对课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课题申请的具体流程及要求,按每年度中心网站发布的指南执行。

第三章 课题评审与批准

第九条 课题评审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符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中心主任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中心对申请课题的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课题负责人或申请书不满足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书与指南要求不符;

(三)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撰写不符合规定或包含虚假信息;

(四)申请经费超出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限额;

(五)课题负责人所在承担单位累计承担5项以上课题未结题;

(六)课题负责人以往承担中心课题诚信较差。

第十一条 符合性审查通过后,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遴选,当课题申请经费超过10万元(含)时,中心视情况可要求课题负责人汇报答疑。

第十二条 拟资助项目将在中心官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确立为资助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内容和成果指标。

第十三条 原则上公示结束三个月内课题负责人所在承担单位应与中心签订《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并正式接受课题负责人为中心流动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中心指派至少一名固定研究人员作为开放基金课题的技术联络人,技术联络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课题接洽、技术资料审查、合同签订、过程督查、经费拨付、资料归档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负责课题研究人员与中心的交流合作;

(三)负责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审核验证,并编制审核报告;

(四)协助中心完成课题评审、适时进度检查、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验收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研究期限实施并完成课题,中心按实施情况拨付课题款项,基本流程如下:

(一)签订合同后,中心依托单位支付课题经费的30%;

(二)课题负责人按约定期限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并于合同约定结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向技术联络人提交研究报告、成果清单、研究成果等结题验收资料;技术联络人完成技术审核与成果验证,撰写审核报告,将全部结题验收资料整理后一并提交中心;中心对结题验收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无误后组织评审验收会议;通过评审验收后,中心依托单位支付课题经费的60%。当评审验收结果不合格时,课题负责人须按验收意见限期整改,并参加中心组织的第二次评审验收。

(三)通过评审验收后,课题负责人应向技术联络人提交完整的结题验收资料,并协助技术联络人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完成资料归档,中心依托单位支付课题经费的10%。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管理按课题负责人所在承担单位的相关制度执行,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违规使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课题执行中期提交《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进展报告》,经中心技术联络人审核后提交中心核查、备案。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按要求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发生变更;

(二)课题研究内容或技术水平发生变化,导致课题成果与合同中技术条款要求不符;

(三)因各种原因导致课题无法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参与人员出现以下情况者,中心视情况有权终止合同、暂缓或停止拨付课题经费、部分或全部收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将课题负责人纳入中心失信名单,同时向课题负责人所在承担单位通报。

(一)课题负责人获得课题后转由他人进行研究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无故不报送中期进展报告;

(三)中心适时检查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时,发现课题开展情况较差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

(四)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参与人员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腐败行为;

(五)课题评审验收结果不合格,且课题负责人拒不整改或第二次评审验收结果仍为不合格;

(六)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第二十条 完成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须向中心提交如下材料及有关电子档资料进行归档:

(一)成果清单;

(二)课题研究报告或终止报告;

(三)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试验数据、软件源代码、学术成果、样机样品、应用证明、获奖证书等。

第五章 成果归属及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获中心资助课题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成果署名权、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等)应在《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合同书》中予以明确约定,研究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的,课题负责人或其所在承担单位应事先明确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等的权属关系,并在与中心签订的合同中作出明确界定。

(一)涉及课题负责人或其所在承担单位已有成果;

(二)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购入第三方技术;

(三)课题实施过程中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委托。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需由中心署名的,中心正式署名中文名称: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 400067;英文名称:National Engineering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Mountainous Highways,China Merchants Chongqi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Research & Design Institute Co., Ltd.,Chongqing 400067。

第二十四条 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获中心资助的课题,其研究成果或利用成果开展的活动等,均应在脚注中标明: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编号:×××)资助,英文表述为:Fund of National Engineering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Mountainous Highways(The project No. is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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