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08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实现先进技术和科技资源共享,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结合依托企业的实际需求,特设立“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依托企业,以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的方式面向国内外开放。
第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范围:围绕对山区公路交通行业发展具有前瞻性、基础性和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问题,重点资助对行业和依托企业技术发展意义重大、创新和创造性显著或具有明显工程化、产业化前景的课题。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经费和研究期限按各课题需求设定,以签订开放基金课题合同为准。
第五条 中心委托依托企业的创新研究院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日常管理,并具体履行以下两方面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开放基金课题申报书的遴选立项、课题结题验收工作;
(二)代表中心处理其他与开放基金课题相关事务。
第六条 中心委托依托企业的财务部负责管理开放基金,负责按合同约定进行课题经费支付。
第二章 课题申请
第七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对象:国内外从事山区公路技术研究开发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可予优先资助。
第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试验条件以及精干的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暂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申请者须由档案托管部门提供学历、出入境签证(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者同一个年度内只能向中心申请1项开放基金课题,且在中心获得资助的前1项开放基金课题未结题前不得再申请新的开放基金课题。同一申请者以课题负责人的身份先后在本中心承担开放基金课题累计不得超过3项。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附件1)进行网上递交,具体流程及要求按中心网站(http://www.ca-national-road.com)发布的《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执行。
第三章 课题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评审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符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中心主任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中心组织符合性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课题与申请指南要求不符;
(三)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撰写不符合规定或包含虚假信息;
(四)申请经费超出中心开放基金资助范围;
(五)申请者所在单位累计承担5项以上开放基金课题未结题;
(六)申请者以往承担中心开放基金课题诚信较差。
第十三条 符合性审查通过后,中心组织开放基金课题承担人遴选阶段的专家评审:
(一)评审可采用函审或会审两种方式。当课题经费超过(含)10万元时,须采用会审方式进行评审,申请者应到场答疑;
(二)评审专家组由中心技术委员会专家、中心依托单位专家等至少3人组成;
(三)评审专家组中65%以上专家同意,则视为通过。
第十四条 申请课题通过专家评审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后立项,并正式接受获资助者为中心客座研究人员。审批结果将通过中心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在一个月内与中心签订《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合同书》,及时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研究期限实施并完成课题,中心按实施进度拨付课题款项,基本流程如下:
(一)签订合同后,中心拨付课题经费的30%;
(二)课题承担人完成研究工作后,向中心提交研究报告和成果清单,由中心组织初审;通过初审后,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组织专家召开验收会议进行评审;通过验收评审后,中心拨付课题经费的60%;
(三)课题承担人依据成果清单,提交结题资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完成归档后,中心拨付课题经费的10%。
第十七条 开放课题研究过程中,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课题承担人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将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课题承担人(包括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承担单位)发生变更;
(二)课题研究内容或技术水平发生变化,导致课题成果与合同中技术条款要求不符;
(三)因各种原因导致课题无法在研究期限内完成,需要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人出现以下情况者,中心视情况有权终止合同、暂缓或停止拨付、部分或全部收回已拨经费,并通报课题承担人单位:
(一)课题承担人获得课题后转由他人进行研究工作;
(二)中心适时检查课题工作进展情况时,发现课题承担人开展工作较差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
(三)课题验收评审结果不合格,且课题承担人拒不修改;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
第十九条 完成结题后,课题承担人须向中心提交如下资料及其电子档进行归档:
(一)成果清单;
(二)课题研究报告或终止报告;
(三)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原始资料,包括试验数据、学术会议资料、应用证明等;
(四)课题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论著、学术论文、试验数据、软件源程序、获奖证书、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样机等。
第五章 成果归属及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获中心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其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成果署名权、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等)应在《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课题合同书》中予以明确约定。研究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课题涉及以下几种情况的,课题承担人或承担单位应事先明确成果及知识产权权属关系,并在与中心签订的合同书中作出明确界定。
(一)课题涉及承担人或承担单位已有成果;
(二)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购入第三方技术;
(三)课题实施过程中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委托的。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约定需由中心署名的,中心正式署名中文名称: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 400067;英文名称:National Engineering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Mountainous Highways,Chongqing Communications Research & Design Institute,Chongqing 400067。
第二十三条 无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获中心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其研究成果报告、利用成果发表的专著和论文、利用成果开展的学术交流,均应在脚注中标明: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编号:×××)资助,英文表述为:Fund of National Engineering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Mountainous Highways(The project No. is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山区公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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